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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限办一所独立学院 管理办法4月1日施行
时间:2008-03-16
记者从教育部了解到,根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一般只能参与举办1所独立学院。

    据了解,《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就独立学院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办法》中明确,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亿元,净资产不少于1.2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60%。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总资产不低于3亿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1.2亿元。独立学院的设置标准参照普通本科高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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