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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福建考生“注意录取”考生填表、办理相关证明的说明
时间:2008-05-05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照顾手续开始办理,符合政策性照顾的考生必须在525日前向报考所在地高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考生照顾手续应届生由学校组织,社会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组织。

  烈士子女,由设区市民政局核实盖章。

  获奖考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在学校校长签名、学校盖章,送县(市、区)教育局盖章后交县(市、区)高招办审核。

  台湾省(金门、马祖)籍考生,由设区市市台办核实盖章。

  享受加分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由设区市市民族宗教局核实盖章。

  省、设区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的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签名。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县(市、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签名。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随附市侨办出具的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签名。

  教育世家、教工子女,由县(市、区)教育局出具的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签名。

  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以上表彰劳模、先进工作者、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出具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签名。

  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国家二级运动员,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出具相关获奖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

  散居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出具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

  基层卫生院(所)技术干部子女,由县(市、区)卫生局出具证明原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应出具部队师以上(含师级)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应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局证明原件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县(市、区)高招办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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